2017四月21

商标转让-践客22类

商标转让,新闻中心 1,412次阅读

jk践客22类
注册号:18235110
2201—— 绳索
2202—— 渔网
2202—— 吊床
2202—— 帐篷
2202—— 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
2202—— 风帆滑雪运动用帆
2202—— 船帆用帆布
2202—— 蒙古包
2203—— 编织袋
2204—— 填充用草
专用权:201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

2016三月9

欧洲专利局:中国专利申请增幅第一

新闻中心 1,435次阅读

原标题:欧洲专利局:中国专利申请增幅第一
欧洲专利局3日在布鲁塞尔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显示,去年中国向欧洲专利局共递交5721项专利申请,比2014年的4680项增加了22.2%,在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数量增幅方面排名第一。

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集中于三大技术领域,分别是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以及电信技术。2015年,这3个领域所占份额从50%增长到57%。其中,就数字通信领域份额来说,华为公司第二次登上榜首,领先爱立信和高通;中兴公司首次跃居第四,紧随其后的是三星和诺基亚。

在所有中国企业中,华为公司凭借1953项专利申请量,成为最活跃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司,中兴公司以870项屈居第二。其他榜上有名的有小米、腾讯、京东方、中国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及阿里巴巴。

整体来看,欧洲专利局2015年共受理了27.9万件专利申请,比2014年的27.4万件略有增长。除中国外,来自美国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也增加显著。来自欧洲专利局38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与2014年基本持平。

2015年,医疗技术再次成为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领域,比2014年增长11%,其他呈现显著增长的领域包括“发动机、泵与涡轮机”“制药”“测量”以及“计算机”等。在全球企业中,飞利浦公司占据了欧洲专利局最多专利申请公司的榜首,三星紧随其后,其次是LG、华为和西门子。

欧洲专利局局长伯努瓦·巴蒂斯泰利说:“欧洲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显著,表明欧洲仍然是全球创新中心和有吸引力的技术市场。这反映了企业和发明者愿意在欧洲市场寻求高质量的专利保护。”(记者 张晓茹)

2016年03月08日09:32 来源:新华社

2014三月4

“呷哺”含有第二含义,不属于通用名称

新闻中心 2,282次阅读

案例报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判断某个词语是否属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应当以该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并考虑该词语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火锅服务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日语的“涮涮锅”、“小火锅”含义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136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呷哺呷哺公司是国内首创、规模巨大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通过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授权,是注册号第4762343号商标(第43类)和第4762344号商标(第43类)的合法使用人。

2012 年12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呷哺呷哺公司的申请,对在窝窝团网站上购买“阳光呷哺”团购券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进入窝窝团石家庄团购界面上有“阳光呷哺”的相关团购信息。石家庄呷哺公司四家门店分别使用“阳光呷哺”、“阳光·呷哺”、“阳光呷哺·呷哺”等字样作为店内的装饰装潢,某些标志侧面或下方标有拼音“xiabu”或“xiabushuanshuanguo”,门店装潢均使用红色加黄色,饮料杯、盘子上均有“阳光呷哺”标志。而呷哺呷哺公司门店均使用“呷哺呷哺”及拼音“xiabuxiabu”标志作为装饰装潢,店内装潢以红色加黄色为主,饮料杯、盘子上均有“呷哺呷哺”标志。“呷哺呷哺”经营业态为吧台式兼桌式小火锅,菜品采用“锅底+荤菜+素菜+主食+小料+饮料及其他”的经营模式。两门店售价差不多,为同档次。

呷哺呷哺公司诉称,石家庄呷哺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提供的与呷哺呷哺公司相似的服务,使消费者误认为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呷哺呷哺公司,或者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其借“呷哺”之名搭便车,侵犯了其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窝窝团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提供侵权平台,对发生的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停止侵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窝窝团公司辩称,自己不知侵权事实存在,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侵权内容,已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等证明,窝窝团公司对其经营的合法性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窝窝团公司主要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交易主体;窝窝团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辩称, “呷哺”是小火锅的通用名称,呷哺呷哺公司的经营方式也不是首创,且与石家庄呷哺公司不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呷哺呷哺公司官方网站中显示:“呷哺呷哺(拼音xiabuxiabu),源于闽南语,也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品牌介绍中载明:“呷哺呷哺”(拼音 xiabuxiabu)源于日语SabuSabu,意思是一人一锅的吧台式小火锅。这种形式流行于日本,传到台湾后,被音译为“呷哺呷哺”,“呷”在闽南语里有一口一口吃的意思,“哺”则有进补的含义,两个字合起来就是食用滋补、食用健康的意思。1998年公司的创始人在大陆创建了“呷哺呷哺”品牌。呷哺呷哺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有证据提到“‘呷哺呷哺’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呷哺香港以‘呷哺呷哺’商标在中国共开有240家火锅店,是国内首创、最大规模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品牌认知度较高。呷哺呷哺的吧台式小火锅在快餐行业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区分度,为特有者提供差异竞争优势。”

石家庄呷哺公司与窝窝团公司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进行合作,窝窝团公司将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相关菜品以团购的形式上线到窝窝团网站上进行销售,结算价和网上发布价之间的差价作为窝窝团的服务费。窝窝团公司对其平台上的商户所必须具备相关证照、资质及授权文件等进行审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商家应保证提供的素材及商品本身不得违法且未侵害第三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双方均认可目前窝窝团购网上已删除了涉案团购信息。

【价值观察】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本案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一、“呷哺”是否为通用名称,是否因使用而具有第二含义。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从功能来看,通用名称和商标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后者用于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同。司法实践中,认定通用名称时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3、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4、民意调查等消费者认知。从通用名称认定的目的和作用来看,其认定标准应主要落实在公众消费者对该名称现状的认知上。判断某个词语是否属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应当以该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并考虑该词语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本案中,虽然呷哺呷哺公司相关介绍中称“呷哺”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但石家庄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呷哺”二字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大陆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消费者已经将“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锅、小火锅。同时应注意的是,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火锅服务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日语的“涮涮锅”、“小火锅”含义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时,联想到的不是“涮涮锅”、“小火锅”,而是“呷哺呷哺”这一特定的火锅品牌。故对被告有关“呷哺”为通用名称的辩称,不予采信。

二、石家庄呷哺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与呷哺呷哺公司的经营项目均为小火锅,故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商品或服务。呷哺呷哺公司商标中“呷哺”二字是其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发挥了识别呷哺呷哺公司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招牌、餐具、饮料杯及对外团购宣传上使用“阳光呷哺”、“阳光·呷哺”、“阳光呷哺·呷哺”字样,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这些字样中的关键部分为“呷哺”,是呷哺呷哺公司商标中最为消费者印象深刻的部分。 “阳光呷哺”并非石家庄呷哺公司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该公司的使用方式并非规范的对企业字号的使用。石家庄呷哺公司的门店装饰、餐具、饮料、团购宣传上的“呷哺”字体虽与涉案商标字体不完全相同,但视觉上相近或相似,普通消费者存在混淆的极大可能。石家庄呷哺公司将“呷哺”、“呷哺xiabu”等涉案商标的关键部分使用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明显的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业信誉的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阳光呷哺”与“呷哺呷哺”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系产生混淆,故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阳光呷哺”等字样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在已认定石家庄呷哺公司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只有在商标法不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时,才兜底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故不支持对呷哺呷哺公司有关涉及商标部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至于窝窝团公司,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资质、商品等进行了一定审核,并在收到起诉书后对相关商品进行了下线处理,而呷哺呷哺公司并未在诉前发送过侵权通知。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的“阳光呷哺”字样与“呷哺呷哺”等商标并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时还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争议,而对商标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称等影响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判断,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在此情况下,要求窝窝团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专业性判断,标准过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据,故窝窝团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窝窝团公司也不存在对呷哺呷哺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综上,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石家庄呷哺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taologo

2014三月4

“母子商标”抱团打响品牌保卫战

新闻中心 2,044次阅读

“母子商标”抱团打响品牌保卫战

 

         江苏省金坛市酝酿两年之久的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意见自2014年起实施。针对该市区域名优特农产品品牌多而杂、小而散的现状,金坛市首次提出主打“长荡湖”农产品核心品牌,全市名优特农产品用“母子商标”模式进入市场。

         无独有偶,作为碧螺春原产地,苏州吴中区此前宣布启用碧螺春“母子商标”,即以驰名商标“洞庭山碧螺春”为母商标,各企业、合作社自有商标为子商标,抱团打响品牌。而且,碧螺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标识采用“一品一码”防伪机制,标识发放改为登记申报模式,根据产量申请包装盒,杜绝造假。

         所谓“母子商标”,是指某项产品在原有商标之外,加挂代表产地形象或品质要求的母商标。“母子商标”管理模式的核心是,母商标为证明商标,主要用来树立品牌形象;子商标为商品商标,主要用来明确生产者的职责。通过“母子商标”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打造县域内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而且也保护了区域内各个企业注册的商标,使管理者、生产者双方职责更明确,从而有效解决当前特色农产品品牌小、多、杂现状,缓解特色农产品小规模生产与大品牌经营的矛盾。

         现代“母子商标”在国内出现是对外交流的产物。改革开放后,国外商品大量涌入中国,也把“母子商标”这种标注商品的形式带入我国。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品牌是旗帜、是龙头、是灵魂。品牌强则产业强,品牌兴则产业兴。如江苏省金坛市主打“长荡湖”农产品核心品牌,自明年起,该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农产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业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涉农协会等相关组织,设立龙头企业台阶奖、名优农产品奖、市场拓展奖、农业标准化奖等。

        “母子商标”在现代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呈现出“儿孙满堂”之势,这是市场竞争向品牌化、个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们商标意识迅速提高的产物。应该说,“母子商标”的组合使用既可以保持母标的知名度,又可以借助其知名度来推荐子商标,还可以通过“母子商标”的组合使用来丰富母标的固有内含:一方面,“母子商标”可以鲜明地把同一商家、同类、不同质、不同型、不同性能的商品区分来;另一方面,“母子商标”可以适应消费者不同的个性化追求,使不同的情感心理诉求分别得到满足。同时,“母子商标”自身具有广告功能,能够为品牌宣传节约广告费。

        正商标和副商标、母商标和子商标分别有数个甚至更多,目前国内有不少区域内的特色农产品都采用此种“母子商标”模式。其主要做法通常为,以某一商标为正商标、母商标,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相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则为联合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则为防御商标。为了避免陷入“共用地灾难”,对于特色农产品采取“母子商标”方式,可以避免品牌延伸可能造成的质量风险,尤其是农产品的质量风险,以及品牌风险。一方面,既可以弱化产品质量危机,也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面临困难时有替代选择,尤其是商标被抢注时,有替代方案,而不影响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也不至于卷入费时费力的诉讼或纠纷;另一方面,既可以避免在商标变成产品通用名称时造成消费者不予认同,又可以培养商标意识和多个品牌,使“母子商标”品牌相得益彰,使品牌增值。

taologo

2013十一月14

电商企业们:双十一狂欢完,是时候检视自己的商标战略了

新闻中心 2,115次阅读

       这次双十一,各家电商都在力拼。淘宝系350亿的成交额确实不低,今天看京东好像也100多亿。今天我们不谈数据,要谈的是,关于电商品牌商标管理方面的一点个人见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商标防御的重要性。

       不黑谁,也不蜜谁,文中拿阿里和京东作比较,只是顺手。

      首先从标题说,什么是商标战略:即企业商标战略,是指企业将商标工作及商标手段运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以带动和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企业经营战略的组成部分,并随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而调整。

       通俗而言,就是及时注册保护企业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商标品牌。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完善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做到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也不会被其他经营体找到投机取巧的机会,以免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负面的,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先看以下截图:

阿里巴巴商标注册总量
京东商城商标注册总量

可以看出,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两家电商机构,均在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上下了工夫,从数量上可以看见,均有上千的是商标注册量。很多传统企业应该学习。

但如果仔细分析注册的内容,就会发现很多不同的地方。本文要说的是,虽然两个商标注册量都很多,但在商标管理上来说,阿里巴巴明显快人一步。其商标不管从品牌运营,还是从品牌防御。可以说做的较为完善。京东商城,虽然也注册了上千数量的商标,但是其商标的整理战略性注册还是不太给力,也就是说防御性做的还不够好。

双十一光棍节刚结束,那么就随机选取“双十一”有关的商标,经过查询整理,“双十一”只有阿里注册保护了,有如下数据。

可以看到,阿里巴巴对于商标的保护是非常敏感。

同样我也选择京东的“618”店庆,同样查询翻阅京东注册商标,却没有看到有关“618”的一任何一个商标(包括未注册成功多大)。京东店庆搞了两年了吧!查询阿里巴巴的双十一相关商标,大多是在11年11月前后注册。也就是说,开始策划双十一狂欢节的时候,就已经下手了。京东的狂欢店庆节,已经两年了,还没有意识到注册商标吗?我的小伙伴们表示惊呆了。

Twitter 13年5月宣布获得了“下拉刷新”技术的专利,Loren Brichter表示不希望“下拉刷新”技术被卷入科技专利大战中,并且也承诺为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只是出于保护目的,不会用于获取诉讼方面的利益。承诺归承诺,但整体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不能忽视,虽然Twitter说他们拿专利是防御型的,但万一人家认真了,就不是闹着玩的了。

同理。我看到阿里巴巴注册的商标有“双十一”、“双12”等,万一马云认真了。是不是有人要哭了?京东怎么办?易迅怎么办?当当、亚马逊、乐蜂··· ···怎么办?

想想苹果三星的专利大战,10亿美元的赔款,想想iPAD商标事件,才过去多久?双十一的商标掌握在阿里手中,是不是可这么说:今天我高兴,大家齐乐乐;今天我不爽,唯我独乐乐! 如上文说,万一马云认真了呢?

13年双十一部分电商首页截图

出现问题,一定是没有一个更完善合理的制度。我没有查询其他几家电商的商标注册情况,想来也不会比阿里更好吧!京东你们是不是该进一步完善了?其他人是不是也该行动呢?

都是大手笔的企业,不会对商标注册的那点小钱斤斤计较吧!

写在最后:

商标、专利和权,这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铁人三项,在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领域是越来越重要的。这就要求企业不能像原先一样的观点(有客户企业已经准备上市了,应要求准备资料时才发现,一个商标都没有注册,那叫一个手忙脚乱)。应该尽早建立企业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除了在国内注册外,还可以选择在主要客户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根据法律,只有在当地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当地的保护,国内企业也可在国外注册防御性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消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

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

2013九月8

“妮维娅”商标维权案一审获赔12万

新闻中心 1,859次阅读

“妮维娅”商标维权案一审获赔12万

   日前,“妮维雅/NIVEA”化妆品生产商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以“NIVE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零售商诉至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拜尔斯道夫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全球着名的化妆品生产商之一,拥有在国际上注册并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妮维雅商标,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商标。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排他性权利,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已成为市场知名商品。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欧美娜保湿补水洁面乳”、“欧美娜娇柔洁肤晶露”、“欧美娜补水嫩肤晶露”等产品上使用的OUMEINA系列商标与原告NIVEA 系列商标极为近似,在图案颜色、图案排列方式、文字排列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故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英姿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答辩称,其涉案侵权行为已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处罚后未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涉案侵权商品是在受到惩罚前流通到社会上的。此外,被告认为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也过高,请求法院根据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商品价格较低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拜尔斯道夫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商标法的保护。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依法享有的妮维雅商标在图案颜色、图案形状、文字排列方式、大小、位置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从整体角度观察,带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也基本一致,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来源于福建之窗)

2013九月8

一边是注册商标 一边是企业字号

新闻中心 2,115次阅读

一边是注册商标 一边是企业字号

——苏沪两只“红蚂蚁”争名上法庭

    两只“红蚂蚁”相遇,争夺的不是食物,而是市场和品牌。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红蚂蚁)以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红蚂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江苏红蚂蚁提起了上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红蚂蚁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红蚂蚁”文字的行为构成对江苏红蚂蚁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仍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名称继续使用。

商标商号存争议

 据了解,江苏红蚂蚁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璜、环境景观艺术设计施工等服务。2002年江苏红蚂蚁申请注册了第3145605号“紅螞蟻RED ANT及图”商标,2003年获准注册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

  2012年江苏红蚂蚁发现上海红蚂蚁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红蚂蚁”中文文字,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红蚂蚁装饰”“红蚂蚁装潢”等文字作为店招及户外广告,同时在多家报刊媒体上刊登广告,使用“红蚂蚁装潢·设计”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在其印发的宣传册、购物袋上也使用了“红蚂蚁装潢设计”文字及注册商标标识。江苏红蚂蚁认为,上海红蚂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紅螞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红蚂蚁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上海红蚂蚁表示,自2003年成立以来其拥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并在成立当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其企业字号。上海红蚂蚁在先使用“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红蚂蚁”企业字号进行对外宣传,属于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并没有侵犯江苏红蚂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多年来上海红蚂蚁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成为上海地区装饰行业的知名企业,在上海地区拥有广泛的知名度,而江苏红蚂蚁属于江苏省的装饰公司,在上海地区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没有形成任何商誉,因此两者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上海红蚂蚁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待规范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红蚂蚁使用的“红蚂蚁”文字与江苏红蚂蚁的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上海红蚂蚁将“红蚂蚁”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没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江苏红蚂蚁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集中在了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两个问题上。从时间上看,上海红蚂蚁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要早于江苏红蚂蚁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因此江苏红蚂蚁要求上海红蚂蚁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红蚂蚁”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但通过对两“红蚂蚁”的比较二审法院认为,上海红蚂蚁字号与涉案商标中文部分“紅螞蟻”相比,除两者文字存在简繁体的不同之外,所有文字的读音、含义均相同。两者在相同的家装服务中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上海红蚂蚁的字号与上诉人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红蚂蚁”字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早在2008年江苏红蚂蚁将同在江苏省的无锡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庭,同样是因为对方使用了与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相同的“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宣传中进行大量使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锡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并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停止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在随后的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时任无锡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副会长的朱镇修表示,这场纠纷案的宣判,对不规范经营的家装企业是一种警示。每个家装企业要摆出自己的合法身份,走正规途径,创立自己的品牌才能立足于市场。

 业内人士指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虽然特定行业经营者可以在牌匾上适当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但是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本人享有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避免造成相关消费群体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字号所有人应当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相关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中国知识产权报 杨 柳)

2013九月8

“恩施玉露”回家记

新闻中心 1,928次阅读

“恩施玉露”回家记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恩施玉露赢了长沙玉露。至此,一场跨越5年之久的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商标注册遭遇坎坷

  恩施玉露特指湖北省恩施市出产的一种蒸青绿茶,其制作工艺及所用工具相当古老。清代,恩施玉露与西湖龙井、武夷岩茶、黄山毛峰等茶一起被列入40余支名茶品目。

  为保护、开发、规范恩施玉露这一品牌,2007年恩施市委、市政府将其与恩施大峡谷、土家女儿会一道,作为恩施市的三张名片,举全市之力用心打造。2008年6月3日,恩施市玉露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就在同时,重庆市一家公司也提出注册申请,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提出异议后,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可是,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告期间,2009年8月,湖南省岳阳市北港茶厂对恩施玉露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称早在2000年,玉露商标就被该公司注册。

  2009年9月,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对此进行答辩。2010年3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0年4月19日,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原来岳阳市北港茶厂已将玉露商标转让给该公司。

  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迅速行动,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玉露作为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2012年1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玉露商标予以撤销。2012年3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恩施玉露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为了确保恩施玉露商标成功注册,恩施有关方面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和精力,原本以为至此已可以顺利完成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了,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更为艰巨的挑战还在后面。

  恩施玉露成功正名

  2012年4月28日,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认为,恩施玉露作为茶叶类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因为玉露茶产于湖北恩施,是源于其产地制作工艺及其身后的文化底蕴。恩施玉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恩施玉露绝对不等于玉露,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和完全不同的意义内涵,其发展来源均有史料记载。

  2012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这也意味着,恩施玉露第一次赢了长沙玉露。

  可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今年5月7日,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因为之前玉露商标已被撤销,庭审中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提出,长沙玉露策划有限公司已失去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长沙玉露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品牌维护任重道远

  终审判决很快就从北京传到了恩施市。

  赢了官司,恩施人兴奋之余,更多的还是在思考未来恩施玉露的发展。

  数据显示,目前该市共有茶园总面积28万亩,投产面积21.45万亩。茶园面积、茶叶产量及产值逐年增长,茶农增收稳定。但恩施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也坦承,目前在市场上,各种打着恩施玉露品牌销售的富硒茶滥竽充数,导致伪劣产品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恩施市政府决策者清醒地认识到,必须从整合茶叶品牌入手,实施精品战略,绝不能在“金饭碗”里掺沙子,要对那些乱打牌子、没有加工能力的小作坊实行关停并转。近几年,围绕恩施玉露品牌建设,恩施市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取得了一些成效。

  “做好一个品牌需要很多年,但搞臭一个品牌只要几天。”恩施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他表示,下一步还要拿出更多切实可行的措施,继续打造和维护好这一品牌。目前,恩施市已将打造恩施玉露名片作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重点工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规格,统一对外宣传,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效益,力争把恩施玉露打造成全国知名品牌。□孙国华

2013九月8

“能猫”傍“熊猫”知名商标法院叫停判赔10万元

新闻中心 1,889次阅读

“能猫”傍“熊猫”知名商标法院叫停判赔10万元

  1962年获得商标注册,电线电缆品牌“熊猫”可谓声名赫赫,曾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然而,熊猫商标持有人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能猫”牌电线电缆,一字之差,极易引起混淆。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侵权,停用“能猫”文字,赔偿熊猫公司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2011年11月,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陪同下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两卷电线。在透明塑料膜包裹上,有一圆形标志,右侧标明“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右下侧标明“有限公司”。随后,熊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能猫公司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能猫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熊猫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能猫公司则辩称,以能猫作为企业字号,系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取,本意为“有能力的猫”。在该企业注册登记时,熊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而并无仿冒的意图和必要。在无恶意前提下,熊猫公司无权要求停止使用能猫企业字号。 

  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能猫公司侵犯了熊猫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答:本案中,“熊猫”商标在能猫公司企业字号注册前已多年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在字形上,“能猫”与“熊猫”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电线来源于熊猫公司。因此,能猫公司明显具有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 

   问:为何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字号? 

   答:注册“能猫”企业字号的时间远远晚于“熊猫”商标。虽然企业将“能猫”字号解释为“有能力的猫”,但并不合乎常理。如果仅要求“规范使用”,仍不能避免混淆,因此判令停止使用。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董文涛)

2013九月8

莲香楼”商标纠纷启示录:老字号“穿越”之困

新闻中心 2,114次阅读

莲香楼”商标纠纷启示录:老字号“穿越”之困

       近日,广州百年老字号“莲香楼”的商标使用权纷争成为关注热点。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背后折射出的是广州老字号十几年来在“情”与“法”之间艰难求存的辛酸史。有专家认为,政企之间如何从情与法之间找到平衡,将决定老字号未来的发展。 

  根源:未约定商标使用费 

  莲香楼的前身是清光绪二十五年(1889年)广州城西的一家糕酥馆,宣统二年,翰林学士陈太吉(又名陈如岳)品尝该店月饼后大加赞赏,建议改成“莲香”,并手书了“莲香楼”招牌,从此开始了莲香楼100多年的风雨历程。 

  2006年7月10日,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区国资局委托公开招标转让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8月11日,广州市国资委【2006】16号《关于泮溪酒家和莲香楼老字号品牌使用费的批复》(以下简称“国资委16号批复”)中规定莲香楼商标的有偿使用费初定为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并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最终,西关世家买下了莲香楼公司99%股权,但商标并没有随之而转让,目前仍归广州市国资委所有,由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饮食集团”)代管。记者在当年双方签署的《股权交易合同》中发现,虽然规定受让方须向商标所有权人缴纳商标使用费,但并没有约定使用费标准,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双方关于商标的纠纷也随之产生,导致后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直无法签署。 

  诉讼:饮食集团提出上诉 

  2010年,饮食集团以违约为由将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西关世家告上法庭,要求西关世家补交10年内的商标使用费欠款,以及判令自2010年起,以每年递增3%的商标使用费标准履行合同。广州中院认为,双方在《股权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商标使用费标准,仅支持原告向被告讨回积欠的第二年使用费递增部分(4.11万元)。饮食集团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至今尚未判决。 

  随着“莲香楼”品牌价值提升,饮食集团与西关世家对商标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认为,多项资料表明,广州饮食集团确实是莲香楼商标的所有权人。双方的争议,其实就是“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使用权人对商标使用费之争”。在目前双方对商标使用费支付额度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商标使用费进行评估,确认支付基数以及每年增幅比例,“只要把商标使用费确定下来,其他纠纷自然迎刃而解。” 

  博弈:一个普法的机会 

  目前,广州全市仍有数十家“老字号”因“人情”减免商标使用费,莲香楼商标之争的结局或将成为“风向标”。 

  广州另一间百年老字号荣华楼的前任总经理尹超鸿向记者分析,从2000年起,广州老字号开启了改制浪潮,很多老字号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都分开了,经营权归承包企业,但所有权仍归广州市国资委。“这种改革在当年属于‘摸着石头过河’,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尹超鸿认为,改制前很多老字号经营不善,当时为了吸纳社会资金,并没有过多去考虑商标这个问题,而对于商标使用费,政府的态度也相当暧昧,“其实当时只要有企业愿意盘活老字号,商标使用费都好说,可以说掺杂了很多人情因素在里面,这也是当年西关世家愿意接手莲香楼的其中一个原因。” 

 尹超鸿说,但近年来,广州市开展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其中要求国有资产不仅要保值,还需要升值。至于如何升值,收取商标使用费是一个最好的方法。由于商标所有权仍在国资委手里,因此对实际经营的企业收取商标费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尹超鸿看来,这种做法在“人情”方面并不厚道,“现在莲香楼表明风光,但实际上也有很多经营问题都有待解决,如果谈判破裂,莲香楼的未来令人堪忧。” 

  尹超鸿透露,目前广州还有数十家广州老字号因“人情”关系在经营过程中允许减免商标使用费,前提是在原址经营,其中包括泮溪、南园、北园、荣华楼等知名老字号。对于莲香楼纠纷的事态发展,大家一直在密切关注。“说句实在话,我们都很担心日后会不会重蹈莲香楼的覆辙?”尹超鸿建议,政府和企业之间在老字号这个问题上应该努力寻求一个平衡点,“最佳的选择是等老字号壮大后,政府再从中收益,这样既能达到双赢,也能更好地传承老字号。” 

 广东决策研究院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劳毅波则认为,莲香楼的商标纠纷实际上是一个商业博弈的过程,这对老字号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说这种纠纷给‘老字号’一个普法和理解市场的机会。”(何伟杰 李春暐)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