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其法律状态最为稳定且技术价值最高。
发明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成果,专利把发明的商品属性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不得无偿占有的财产,从而保护发明者的利益。专利还要求发明者公开其创造成果以利于他人有偿使用,并把实施发明创造作为专利权人的法律义务,以促进技术信息交流和发明的推广应用。
梅州市诚珩专利代理事务所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其法律状态最为稳定且技术价值最高。
发明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成果,专利把发明的商品属性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不得无偿占有的财产,从而保护发明者的利益。专利还要求发明者公开其创造成果以利于他人有偿使用,并把实施发明创造作为专利权人的法律义务,以促进技术信息交流和发明的推广应用。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
实用新型的产生原因:
1、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由于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周期长一般2-3年,为了使得专利权人能快速的得到授权,特设置实用新型专利,在先授予专利权后,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再启动相应的实质审查程序,包括评论该专利权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可节约大量的审查资源。
商标的禁用条款,就是确定不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说违背法律规定使用下列标志的,即不符合商标的基本标准,不得作为商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为: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勋章的荣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体现对外国政府、军队的尊重;但是对于上列各项也不是一律禁用,而是依照有关的国际协定,经外国政府同意的也可使用,此项内容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增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是为了维护这些组织的尊严,表现对其尊重,对于上列各项,原先规定一律不得使用,现在按照有关国际协定增加了除外的规定。
(4)与表明实际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项规定体现了对一些特定标记的保护,并明确了使用的特定条件,此项规定是根据现实状况新增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项规定表现了对这些国际团体的尊重。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的原则。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使用商标标志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背离真实性,欺骗公众。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项规定体现了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倡导优良社会风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要求。
在商标禁用条款中,对于涉及地名的,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些规定既有禁止事项,又有除外事项,是为了适应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复杂情况。
考察一下商标的产生,实际上也就是研究商标的定义是怎么形成的,这将有益于加深对商标法律制度的理解。对于商标的产生,应当注意以下事实:
(1)商标产生于有商品生产之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未有商品生产之前,在器物上的文字、图形标记,仅仅是作为其制作者或所有人的标记;而当有了商品生产,出现了商品交换,用在商品上以示区别的标记,便是应运而生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