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案件中,服务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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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服务商标表彰的对象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一种服务。服务商标不能像商品商标附置于商品上,随着商品的流转而广为传播,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辨认,故在认定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时应当考虑服务商标的前述特点。
在商业活动中,服务提供者若有在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在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等行为,即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综上,考虑北大英华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北大英华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